8.3 装修工程


8.3.1 装修工程的评定应包括装修设计、装修材料、装修工程质量和外观质量4个分项,满分为15分。
8.3.2 装修设计(5分)的评定内容应为: 
    外装修的设计使用年限和设计提出的装修材料耐用指标要求。 
    评定方法:审阅设计文件。
8.3.3 装修材料(4分) 的评定内容应为: 
    装修材料耐用指标检验情况。 
    评定方法:审阅检验报告。
8.3.4 装修工程质量(3分) 的评定内容应为: 
    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。 
    评定方法:审阅验收资料。
8.3.5 外观质量(3分) 的评定内容应为: 
    装修工程的外观质量。 
    评定方法:现场检查。

条文说明

8.3 装修工程
8.3.2 本标准只对住宅外墙装修(含外墙外保温)的设计使用年限提出要求。根据调查资料,外墙挂板、饰面、幕墙的合理使用寿命平均为40年。考虑地区差异,本标准提出的外墙装修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~20年。同时建议设计对装修材料耐用指标提出具体的要求,耐用指标是确定材料性能的关键因素。装修材料的耐用指标可分成抗裂性能、耐擦洗性能、防霉变能力、耐脱落性能、耐脱色性能、耐冲撞性能、耐磨性能等。设计可根据装修部位和预期使用年限确定相应的耐用指标。例如地面需要耐擦洗、耐磨和耐冲撞等。
8.3.3 材料为合格产品是对材料的基本要求,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。因本标准其他章节对装修材料还有要求,本节不再提出装修材料为合格产品的要求,实际上,装修材料应为满足相应耐久性检验指标要求的合格产品。
8.3.4 施工质量验收合格是对装修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。
8.3.5 参见本标准第8.2.5条条文说明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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